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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GUI相关的外观设计申请指南

发布于:2016-01-21 16:12 点击:

一、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范围

1、图形用户界面(GUI)

 在产品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的界面。

 

2、应用领域

 计算机、手机、电器、仪器、仪表、工业设备、电子乐器等。

3、限定范围

 既与人机交互[1]相关又与实现产品[2]功能相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

 

4、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包含GUI的产品,足以完成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的单元。

(1)最终产品。如:手机、洗衣机等。

(2)可分拆的完整的零部件产品,如:仪盘表等。但产品的一部分是不可以的,如:带GUI的屏幕等。

二、申请文件准备

1、申请文件的提交形式

(1)产品名称

    仅以所涉及的图形用户界面内容作为产品名称——操作系统界面

    仅以图形用户界面的物理载体作为产品名称——印刷机

    以过于上位的词语作为产品名称——带界面的电子设备

(2)产品视图的基本要求

    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图,清楚显示图形用户界面以外的产品。    

    产品视图可以为照片/渲染视图或者绘制视图,但不能是两者的混合视图。

    若图形用户界面在整体产品上比例较小,则应提交局部放大图以清楚显示图形用户界面的特征。

    产品视图还应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所做的一般性规定。

(3)简要说明

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未在简要说明中进行清楚说明,可能导致难以确定是否属于保护客体、未能清楚表达产品视图,从而不能获得专利权从而不能获得专利权。

(4)单一性问题

成套产品以及相似外观设计中的各项设计均需完整提交产品视图;判断相似的原则: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不单独以产品或者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判断出发点。只有产品相似且图形用户界面相似的多个设计才构成相似外观设计。

(5)申请文件的修改

专利法第33条:……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视图:

删除非保护客体的显示画面不属于修改超范围的情形。例如,游戏机产品的屏保画面不属于可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客体范畴,允许申请人删除图形用户界面图案,作为单纯的游戏机产品获得保护。

删除属于保护客体的图形用户界面,属于修改超范围,不被专利局允许。

[1]人机交互:人与机器之间,通过一定的交互方式(点击、触摸、滑动、显示等),完成信息(指令、触摸、滑动、显示等)传递的过程。

[2]实现产品:使产品能发挥有利作用,包括实现产品自身功能和借助应用程序实现的功能,但不包括链接网站网页。